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2901号之一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5栋801、901,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庭,该司职员。
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蜀山区金寨路71号科茂大厦5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效庆。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