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33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巨电脑市场锡爱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凯巨电脑市场*******号)。
经营者:俞李芳,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巨电脑市场锡爱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