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67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特别授权),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特别授权),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瑞安市雀飞麻将桌经营部。
经营者:杨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雀飞麻将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