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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67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8670号
案件名称(2016)浙0381民初86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瑞安市雀飞麻将桌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67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特别授权),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特别授权),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瑞安市雀飞麻将桌经营部。

经营者:杨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雀飞麻将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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