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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阳明指南针通讯设备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1民初829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阳明指南针通讯设备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余姚阳明指南针通讯设备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2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阳明指南针通讯设备商行(普通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东路**号。

经营者:周增谷、徐小儿、周宏炬、李美芬、徐柏引,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阳明指南针通讯设备商行(普通合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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