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264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13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延森。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亿木珑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