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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6刑更字第1202号
案件名称林奕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奕章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202号罪犯林奕章,男,生于1980年4月28日,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奕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奕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奕章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奕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奕章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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