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302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71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178号(五金机电市场内三排27-28号)。
法定代表人:邱秋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万丰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