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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潘火恬恬小吃店、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694号
案件名称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潘火恬恬小吃店、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潘火恬恬小吃店,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694号原告: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武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恬恬小吃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经营者:李伟国,该店业主。

被告: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袁逸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清韵,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享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恬恬小吃店(以下简称恬恬小吃店)、无锡市橙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亿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供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恬恬小吃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53××××.4、名称为“瓶(供享味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橙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53××××.4、名称为“瓶(供享味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广告宣传材料;

3.被告橙亿公司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需费用由被告橙亿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生产各类天然果汁饮品的企业,2012年11月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瓶(供享味来)”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4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取得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53××××.4,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2016年5月9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被告恬恬小吃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系由被告橙亿公司制造,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恬恬小吃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橙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23053××××.4、名称为“瓶(供享味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由于涉案的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具有相对不稳定的特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提交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一直未能提交。

另一方面,本案的被告提交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先用权抗辩的初步证据(相关证据也待补强),在此情形下,本院再次向原告释明其应当提交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告知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表示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检索的申请。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合法、稳定,原告尚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供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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