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1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丹徒区谷阳镇津序灯具经营部经营者,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灯具城常州邹区新灯城B幢1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以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常州科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