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66、19269、19270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名店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71669。
法定代表人胡继文。
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7973。
法定代表人胡继文。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女人世界名店市场分公司、深圳市金斯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三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案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