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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杰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0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史杰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82号原告:史杰,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鹏亮,系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江苏扬州市北郊天山工业区天山镇邮仪路。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德明,高邮市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柳,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史杰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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