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82号原告:史杰,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鹏亮,系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江苏扬州市北郊天山工业区天山镇邮仪路。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德明,高邮市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柳,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系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史杰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