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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执774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84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2栋1209、1210、1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超,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8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申请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00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7元。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因邮寄送达未能生效,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张贴公告送达上述材料。

但被执行人李超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本前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搜查条件。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超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李超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21年6月18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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