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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16号
案件名称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沙滘村高权、大堪(土名)(厂房A3)。

法定代表人:张茂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镜标,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粉洪,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0号冠怡大厦自编12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展生。

原审被告: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7号德星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展生。

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通力公司)、广州超威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超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的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通力公司以及广州超威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上诉人是央企控股公司,各地城市公司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故本案的法律后果最终需由上诉人的总部公司承担。

上诉人的总部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广州景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销售由广州通力公司生产的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通力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广州超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通力公司、广州超威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机构类型是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规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本案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总部公司承担,从而要求将本案移送其总部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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