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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立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452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立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立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27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水背环工业二路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石耀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立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大路与腾飞北路交汇车城广场B2,B4组团11#1302号。

法定代表人:朱秀春。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立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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