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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春诉被告景德镇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徐仁春诉被告景德镇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仁春,景德镇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03号原告:徐仁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景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春诉被告景德镇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春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仁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徐仁春预交),由徐仁春承担400元,退回徐仁春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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