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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1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园公寓K座6门2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铭臻,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阚景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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