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园公寓K座6门2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铭臻,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阚景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媛,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