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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斌与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邓鸿斌与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鸿斌;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5号原告:邓鸿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卡。

经营者:周某1,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佛子岭。

被告: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1。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5立案受理后,原告邓鸿斌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鸿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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