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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民辖终1580号
案件名称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城健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主车间),注册号:440682000594949。

法定代表人:韦兴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4122563M。

法定代表人:赵波。

上诉人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6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制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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