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42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顶吉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岗上村前岸路***号。
经营者:宋金定,女,1982年11月15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顶吉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