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308号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83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须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贺,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洛宁睿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翔梧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肖焕君。
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宁睿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洛宁睿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