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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工业区5栋三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荣华。

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深圳市低碳科技示范园(星河工业园)A7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新型连接线自动焊接系统”)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本案被告华鑫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华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华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华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粤73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工业区甲5栋三楼,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更好的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应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海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本案被上诉人中海通公司诉称上诉人华鑫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初步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上诉人华鑫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跨区域管辖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华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华鑫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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