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佛乘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捷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