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98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郑宅村金岩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俊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圣联达江塑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