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初17号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阿克苏地区第一师六团创业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卢登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克拉玛依市130团建工里***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东,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阿克苏金天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