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14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西湖路(西楚现代商城)。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
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州大街西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钱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