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48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三高彩妆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
经营者:罗吉高,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三高彩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与被告金牛区三高彩妆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三高彩妆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三高彩妆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