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08号原告:欧某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X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1号C3厂房二单元201,组织机构代码06388932-9。
法定代表人:李某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某娇诉被告深圳市保X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欧某娇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娇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