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43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芝英兴盛五金压铸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号。
投资人:夏跃军,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夏跃军,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芝英兴盛五金压铸厂、夏跃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