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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斯埃电源公司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2411号
案件名称艾克斯埃电源公司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

住所地:丹麦欧登塞史密斯希尔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HenrikOLSSON(汉瑞克.欧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芬,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上诉人艾克斯埃电源公司(AXAPowerApS)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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