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津01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水务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颇,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红。
委托代理人苏晓明。
被执行人李占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津水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占良在引栾输水暗渠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占压面积约3000平方米。
2019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违反《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四项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申请执行人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在引栾输水暗渠27+500至28+100区间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输水的林木,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津水责字[2019]21号《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决定书》。
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津水罚告字[2019]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津水听告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2020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津水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罚款三万元,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决定书。
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津水履催告字〔2020〕4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所作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
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告知、催告、送达等程序,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水务局作出的津水罚字[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