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知民终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3号街坊底店9号。
经营者:周亚飞,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因本案中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