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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内知民终56号
案件名称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知民终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3号街坊底店9号。

经营者:周亚飞,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因本案中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昆区珊珊洗化精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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