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阿尔卑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1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阿尔卑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山东阿尔卑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阿尔卑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14号之一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省莱纳特市四月二十五日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尤巴度·特阮帝。

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龙。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守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阿尔卑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罗千路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尔卑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士宝。

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阿尔卑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阿尔卑斯之星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

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