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14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
法定代表人:段文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