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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6民初1145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14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区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

法定代表人:段文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羊一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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