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4号原告:刘庆东,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纳,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许纳。
原告刘庆东与被告许纳、广州市越秀区海娜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8922.7、名称“临时停车卡(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刘庆东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庆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