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71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5759200-1。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07693315G。
法定代表人:朱笑微。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