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47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48号1层。
经营者:周彩琴。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