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019号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4层04室-01。
法定代表人:侯崟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6。
法定代表人:孙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福州小汤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