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新城区汇龙超市禹都雅苑连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都雅苑4#S101。
经营者:常钰,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新城区大丰食品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河路93号。
经营者:赵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新城区汇龙超市禹都雅苑连锁店、怀远县新城区大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