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82号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日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柏青中路216号2、3、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桔栽。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强,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攀宇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西卡智能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