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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启航星玩具厂与深圳竭力世界魔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72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启航星玩具厂与深圳竭力世界魔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启航星玩具厂,深圳竭力世界魔术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启航星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下岱美村南美路南片。

经营者:陈冬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竭力世界魔术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梨园工业区旭生工业园*栋*楼C。

法定代表人:钟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群,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启航星玩具厂(下称启航星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竭力世界魔术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竭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稳定飞行的飞机改良结构”,专利号为)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本案被告启航星玩具厂住所地在汕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启航星玩具厂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启航星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启航星玩具厂负担。

启航星玩具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汕头市澄海区,本案应当由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深圳竭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上诉人启航星玩具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位于广东省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启航星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启航星玩具厂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的理由及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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