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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986号
案件名称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伯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女,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3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伍壹玖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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