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540号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温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陶,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米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米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88元,减半收取计880.44元,由原告广州龙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