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粤海集团大厦2507、2508号法定代表人:陈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磊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粤华公司使用的并非是被许可的、正版的Serv-UFTPServerv6.4“个人版”软件。
1.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应由粤华公司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是正版的Serv-UFTPServerv6.3“个人版”软件,而本案中粤华公司对此并未举证。
2.自2007年1月23日新版本的软件发布后磊若公司便不再对外提供本案软件的下载及销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被公证取证时磊若公司官网上提供下载的是安全性能更高、功能更强大的Serv-UFTPServerv14.0版本软件,因此,粤华公司使用的涉案软件并非来自于磊若公司的官方网站。
3.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Distribution(分发散播)”中已明确软件最终是否能够复制与分发需要从软件安装界面的“帮助”菜单中“关于”项下明确,而根据“关于”项下的内容,涉案软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分发,迄今为止,磊若公司并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对涉案版本进行分发。
故粤华公司使用的涉案软件也不可能来自于合法的第三方分发软件。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便粤华公司使用的是正版的Serv-UFTPServerv6.4“个人版”软件也同样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仅以《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未明确禁止粤华公司使用个人版软件就认定粤华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合法违背了磊若公司关于个人版软件的说明,也违反了著作权作为私权利未经许可即禁止他人使用的立法本意。
根据计算机专业领域的公知常识和Serv-UFTPServerv6.4自带说明,“个人版”软件仅限于个人使用,不得商业使用,二审判决认定粤华公司商业使用涉案软件合法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磊若公司的再审请求和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粤华公司使用的涉案软件是否为正版的Serv-UFTPServerv6.3“个人版”软件;2.粤华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一)对于粤华公司使用的涉案软件是否为正版的Serv-UFTPServerv6.3“个人版”软件的问题,经查,磊若公司提供的正版Serv-UFTPServerv6.3版软件运行过程中显示的许可协议显示用户可以获得该软件30天免费使用以及30天期满后在未注册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该软件个人版功能的授权。
即涉案软件本身就存在30天内“企业版”和30天外“个人版”的免费使用形式,按照经济规律和生活经验,相应的免费部分不具有盗版价值,在磊若公司未举证粤华公司超出涉案软件免费授权范围使用软件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从推定粤华公司使用的是盗版软件,磊若公司认为粤华公司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应予以举证证明。
磊若公司认为举证责任在粤华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软件的许可协议中约定“如你正分发当前未注册的试用版本,在此授予你复制和分发本程序的权限;
可以将原始试用版的额外复制件发给任何人,也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以未做任何修改的形式分发本软件的试用版及其文档,上述一切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可见磊若公司允许用户复制和分发试用软件,粤华公司有权也有可能从第三方处获得本案软件,磊若公司申请再审认为粤华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不可能来自其官网或者授权第三方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于粤华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将收费软件给予部分时期免费试用和部分版本免费使用的经营模式是软件行业的常用销售模式,前者是通过给予用户短时间的免费体验从而吸引用户购买软件,后者则是通过免费提供低级别的软件服务抢占客户端吸引用户对高级别的增值服务予以付费,在该两种模式中软件提供商均可以通过放弃部分软件使用的对价达到以“免费”换盈利的目的,软件提供商亦可从免费中获益,当软件提供商做出免费的意思表示时,用户就可以在其意思表示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软件。
由于涉案软件从“企业版”到“个人版”是软件自动切换,许可协议许可用户不注册无限期使用“Serve-U个人版的功能”未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个人版功能”属于磊若公司许可协议意思表示的免费范围。
磊若公司认为二审判决依据许可协议认定粤华公司不构成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磊若公司主张涉案软件的个人版不可用于商业用途是计算机领域的常识,但并未举证证明;
磊若公司认为涉案软件禁止个人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磊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