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莫航洪与吴安启、佛山市南海美沃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78号
案件名称莫航洪与吴安启、佛山市南海美沃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航洪;佛山市南海美沃家具厂;吴安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78号原告:莫航洪,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美沃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吴安启,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安启,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维,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莫航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美沃家具厂、吴安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航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同日,原告莫航洪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航洪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莫航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航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莫航洪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