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61号原告:深圳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清风大道华强工业园厂房3栋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72854H。
法定代表人:张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之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88号4号厂房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44292U。
法定代表人:樊中成。
原告深圳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瑞之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201420648692.6)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优瑞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