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4号原告:东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韩威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黄泽韩,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东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韩威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