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1111号
案件名称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111号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莲,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芙北路**清政园******div>法定代表人:张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盾工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2021年6月10日,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