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9691号之一 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原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9日变更为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591名汇达大厦1106房。
法定代表人:罗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1号厂房9层9001-3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泉,总经理。
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由原告长沙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