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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均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4863号
案件名称李成均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成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863号罪犯李成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

2015年11月获得表扬;

2016年5月获得表扬;

2016年10月获得表扬;

部分履行了罚金3000元,狱内消费偏低,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市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提供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暂无全部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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