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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与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279号之一
案件名称279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与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279号之一原告: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新风路18号-1。

经营者:吴晓明,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良、屠志力,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黄河村包庄圩53号。

经营者:赵洪明,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万祥厂)与被告江阴市新桥华顺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华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祥厂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顺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新区坊前万祥塑料机械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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